岳阳市家庭教育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8-15 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225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岳阳市家庭教育学会。英文名称为: Yueyang Family Education Society 缩写: YF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岳阳市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和有志从事研究、学习、推广家庭教育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进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创新,交流学术研究成果,为家庭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营造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培养高素质的家庭教育从业队伍,组织协调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方力量搭建家庭教育平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活动,从而推动我市“家校社”联动育人模式的创新,推进我市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岳阳市学院路 439 号湖南理工学院院内。本会的活动范围是湖南省岳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与创新、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家庭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二) 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 指导社区、学校、幼儿园组建家长学校,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帮助家长掌握先进的育儿方法;
(四) 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于队伍,举办有关家庭教育的学术研讨、讲座、培训、调研、交流、评选等活动和家庭教育人力资源服务。
(五) 为家长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家庭教育咨询、家庭教育公益援助服务等。为家庭提供专家咨询指导和转介服务。
(六) 家庭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和技术平台。
(七) 办理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与家庭教育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家庭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取得一定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四) 重视家庭教育,注重自身学习成长,热心家庭教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线上或线下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电子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证号自动注销。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编号自动注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家庭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理事会协商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协会财务;
(二) 对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或者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执行协会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主管及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产理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由发起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
出资人姓名:徐鸿
认缴出资额:3 万元
出资方式:人民币
出资比例: 100%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2年8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